就医指南 Medical guidance

工伤保险就医指引

日期:2025-05-09 作者: 点击次数:

工伤保险就医指引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且经认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部门审核并为患者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患者持有效期内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办理联网结算。

一、就医须知

1、工伤职工在治疗前应主动告知主诊医生有工伤保险待遇,以便医生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治疗用药;

2、在门诊或住院收费处进行结算时应主动告知有工伤保险待遇,出示《认定工伤决定书》、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办理联网结算;

3、对治疗本次工伤相关的医疗费用(涉及第三人责任和工伤认定超期申报的除外)予以记账,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与治疗本次工伤不相关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不予支付的情形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职工伤情稳定后擅自转往我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2、治疗非工伤引发疾病的费用;

3、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4、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5、医疗期外的医疗费用;

6、政策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温馨提示:本宣传资料内容如果与政策文件有出入或政策发生调整,请以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具体政策可查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http://hrss.g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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